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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卫办医发〔2021〕86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通知

2021.06.08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推动我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9〕2号),结合我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实际及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申请,现对自治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做如下调整:

一、增设OPO

在原有内蒙古包钢医院、赤峰市医院2个OPO基础上,增设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OPO。

二、合理划分OPO服务范围

根据覆盖全区、满足需要、唯一、就近的原则,划分3个OPO服务区域。

(一)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OPO服务范围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所辖区区域。

(二)内蒙古包钢医院OPO服务范围为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所辖区区域。

(三)赤峰市医院OPO服务范围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所辖区域。

三、工作要求

各OPO所在医疗机构要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有关规定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基本要求》,规范OPO设置,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要按要求建立本单位人体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对OPO工作过程进行全流程质量控制。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