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估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就医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有序竞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将《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7日
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优化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要求,经评估确定,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为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省直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新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组织评估和确定工作,并依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开展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已纳入合肥市职工医保协议管理的住院医疗机构按照同城互认原则,与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直接纳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与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协议期内,不需要申请评估。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五条 申请省直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正式运营满3个月的;
3.科室设置、人员配备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医疗机构主营业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建立健全院内医保管理服务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6.配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药品、耗材“进销存”系统管理,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并愿意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等管理部门实时监控;
7.依法与本单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并愿意为省直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需向省直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承诺书;
3.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
4.《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人员(含执业医师、护士、药师、医技人员等)注册证(复印件);
5.院内信息管理系统协议、配备的专业操作人员的专业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6.近三年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满意度调查结果(新开业的可不提供);
7.近三年是否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奖励处罚的情况(新开业的可不提供)。
第七条 医疗机构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其独立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省直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第三章 组织评估
第八条 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全程接受医保行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组织评估时,应根据申请单位性质和类别,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专家组和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工作组组成。专家组应由省直三级医院临床医学、医保管理等专家组成;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工作组由医管科等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评估小组通过查验申报材料,对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估表》现场开展评估工作。《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估表》应由参与评估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对符合医保管理要求的医疗机构,经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研究,拟定为省直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在安徽省医保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定结果的,确定为省直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结果按程序报省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与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后,可申请安装省直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组织评估工作中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向评估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监督。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医保行政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省医保行政部门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承诺书
2.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
3.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估表
4.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名单
附件1: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承诺书
省医保中心:
本单位自愿申请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对所提交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及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 医院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公章)
医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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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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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全国唯一标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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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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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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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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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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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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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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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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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平方米) |
医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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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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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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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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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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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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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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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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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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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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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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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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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构成(人) |
职称 类别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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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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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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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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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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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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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人) |
养老保险(人) |
医疗保险(人) |
工伤保险 (人) |
失业保险(人) |
生育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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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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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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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估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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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 |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要点 |
查验材料和现场评估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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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1 |
资质情况 |
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的法人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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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边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
定点医疗机构分布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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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管理 |
3 |
制度建设 |
建立医保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和参保人员便捷就医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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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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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院内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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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药品、耗材进销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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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保管理 |
设立独立医保管理科室,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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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保情况 |
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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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进行了社保登记,为职工办理了参保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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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管理 |
6 |
服务内容 |
医疗机构主营业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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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从事的专业与诊疗科目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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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设备 |
基础辅助检查项目:心电图、B超(彩超)、放射检查等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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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辅助检查设备操作人员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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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业人员配备 |
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业务熟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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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为本医疗机构的比例不低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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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床比达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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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药品、医用耗材管理 |
药品、医用耗材购进渠道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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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信息系统建设 |
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信息以及进销存信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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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满足医保接口的要求,能与医保实时监控管理系统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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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服务价格 |
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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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小组全体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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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估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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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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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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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人员类别 |
资格证号 |
执业(注册)证号 |
执业类别 |
职称 |
所在科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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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人员类别分页填写(执业医师、护士、药师专业人员、医技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