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省属各医院,委(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我省实施意见,做好2025年度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标准立项推荐工作,现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申报和2024年立项的重点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度的通知》和《2025年安徽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申报主体、申报项目和申报范围需满足《2025年安徽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规定的要求,卫生健康领域推荐项目重点聚焦基础性、通用性和公益性标准,前期已有科研成果支撑且适宜转化为地方标准的项目优先推荐立项。疾病诊断治疗指南共识、法定职业病诊断标准、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涉及老年人相关认定和划分标准的事项、带有评比表彰的事项等不得作为地方标准申报。
二、申报方式
(一)市以下单位申报材料经市级卫生健康委审核、盖章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盖章或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委政策法规处。
(二)委属单位,省属医院,相关单位申报材料经委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盖章或负责人签字)后,报委政策法规处汇总。
三、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25年安徽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进行申报,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盖章各一份,包括:
1.安徽省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第一起草单位盖章,省卫生健康委业务处室审核签字或盖章);
2.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见附件);
3.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
4.安徽省地方标准草案(按照GB/T1.1-2020要求编写,明确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修订标准的,应说明拟修订主要技术内容和对应的条款);
5.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应提供该产品的获批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标准名称应与获批产品相同;
6.申报试验标准应提供起草单位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与该成果相关的学术论文;
7.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起草单位应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单位要从严控制申报标准项目的质量和数量,申报材料于5月20日前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
(三)5月30日前,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标准申报材料进行研究,根据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发展需要和地方标准立项指南,遴选拟推荐立项的项目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安徽省卫生健康委4楼418办公室,联系电话:62998142)。
附件:1.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docx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3日
附件1
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
归口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归口 单位 |
急需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
是否是列入行业标准化规划的项目(是∕否,选择“是”的项目应一并列出文件名称和文号) |
第一起草单位 |
第一起草单位性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其他) |
第一起草单位所在地(市) |
参与起草单位 |
是否有外资企业参与(若有,请填写名称) |
项目类型(制定/修订,修订项目请填写被代替的标准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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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归口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请用excel编制表格。
附件2
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
一、项目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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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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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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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 强制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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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 制定 □ 修订 |
拟代替标准号 (修订项目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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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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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文献 分类号(C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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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专利 |
□ 是 □ 否 |
专利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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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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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景与现状(主要包括行业发展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相关技术成熟度及发展前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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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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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要性(主要包括标准制定的紧迫性、拟解决的问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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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行性(主要包括起草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技术力量、项目经费保障,以及标准实施的难易程度、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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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期效益分析(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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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标准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本单位以及建议归口单位采取的标准宣贯、实施、监督检查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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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报强制性标准时涉及的特定内容(主要包括强制的内容、依据、涉及的产品或对象、强制实施的风险分析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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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所有起草单位简要信息(按参与程度排序,标准若立项发布将按此顺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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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性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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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性质请填写民营、外资、国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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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所有起草单位诚信守法承诺(第一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均应在此栏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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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发生违法、违规、失信等市场不良行为行为,同意申报。 第一起草单位(盖章) 参与起草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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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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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申报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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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归口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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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申报 (单位盖章) |
注:1.归口单位成立了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先组织技术委员会进行初审、遴选,并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栏目加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章;归口单位尚未成立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栏目可空缺;
2.修订项目若为多个标准合并修订,则所有被修订标准信息均应填写;
3.可根据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