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0.08.06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精神,2020年7月31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筹资标准进一步提高。为保障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通知》围绕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同时,各统筹地区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前三年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二是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稳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巩固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继续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简化门诊特慢病保障认定流程。推进谈判药品落地,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规定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大病保险起付线1.4万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60%以上。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水平,探索从按病种救助过渡到以高额费用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识别标准。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任务落实,重点做好困难群众、失业人员等人群的相关医疗保障工作。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热线电话等途径,大力宣传解读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不断提升医保工作认知度、认可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通知》还对全力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完善医保支付管理、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