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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自治区级药品医疗器械评审专家的函

2020.08.07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5号),构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提升技术评审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荐遴选临床医学、临床药学、机械、电子、材料、生物医学工程等专业人员,组建药品、医疗器械技术评审专家库。请各有关单位加强宣传,广泛动员鼓励职工踊跃申报。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主要目的


健全评审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评审结果科学公正,提高药品、医疗器械评审决策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专家在药品、医疗器械技术评审工作中的指导、把关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二、工作内容


主要职责是为药品、医疗器械技术评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为药品、医疗器械在技术评审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技术问题提供日常咨询;为有关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或重大科学与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其他与技术评审相关的技术指导与支持。


三、遴选对象


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中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教学科研、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级人才,推荐数量不限。


四、遴选条件


(一)政治可靠、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未受到任何党纪政纪处分;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有临床药学、临床医学、机械、电子、材料、生物医学工程等专业背景;


(三)有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临床应用、教学科研、检验检测等实践经验;


(四)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五)愿意承担药品、医疗器械技术评审工作,能承担药品、医疗器械技术评审现场核查和会议评审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遴选程序


(一)经所在单位同意,个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 章;


(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单位推荐和专家实际情况进行遴选;


(三)公示;


(四)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评审专家证书或聘书,享受自治区级评审专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专家费用。


六、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评审专家申请表》邮寄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邮编:010010)。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mpa.nmg.gov.cn/),在“工作文件”栏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自治区级药品医疗器械评审专家的函》附件中下载推荐表,表格PDF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198999111@qq.com。


联系人:郝鹰   邹昊明

联系电话:0471-6375192

手机:13948198077、18047183623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评审专家推荐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