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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目录(2020版)》和《辽宁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2020版)》的通知-辽卫办发〔2020〕91号

2020.10.22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卫办发〔2020〕9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属各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为做好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辽宁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目录(2020版)》和《辽宁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2020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


二、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备案管理。拟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分别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条件,制定培训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我委将备案工作委托至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三、省卫生健康委将定期在委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备案拟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限制性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加强对培训基地的考核和评估。对不符合培训基地条件或未按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单位,将停止其培训工作,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要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辽宁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目录(2020版)

2.辽宁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2020版)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辽宁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目录(202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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