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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卫办职健函〔2020〕19号

2020.09.28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粤卫办职健函〔2020〕1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粤府办〔2017〕35号,以下简称《规划》)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卫〔2019〕64号)有关规定要求,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推动如期完成每个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划目标,更好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职业健康检查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的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否规范、是否落实到位、服务能力是否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直接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劳动力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检验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大力推动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主体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分别采取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安排复查、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等措施。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职业健康检查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主体责任,推动提升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对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未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等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三、不断强化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行为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有效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扎实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有效切入点,切实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行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不报告不告知、出具虚假备案材料或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不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擅自降低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不再符合备案要求的,要逐级报告省卫生健康委依照相关制度程序撤销其备案,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各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规范服务方面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质量控制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组织职业健康技术人员培训,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工作,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四、大力推动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


当前,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与职业病防治任务、用人单位服务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和服务能力不平衡的问题突出,特别是有部分县区仍未按照《规划》要求,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现有部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也与所在地区的服务需求不相匹配。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要对照《规划》规定的目标任务和职业病防治形势任务,在对辖区内现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数量、布局、人员、设备、场所等进行全面调查梳理并建立基本情况台账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大力推动提升本地区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对辖区内部分县(市、区)目前没有资质(备案)有效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强化统筹推动,依照规定发文确定1家具备基础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应县区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明确时限,同时会同有关县区指导该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粤卫规〔2019〕12号)等文件规定要求,从技术人员、设备(仪器)、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切实加强建设,并确保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辖区存在县(市、区)目前仍没有资质(备案)有效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请组织填写《市确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市、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表》(见附件),并于今年10月15日前将附件(盖单位公章)和确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市、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一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李明峰,联系电话:020-83849412,政务邮箱:wsjkw_zyjkc@gd.gov.cn。


附件:____市确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市、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表.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