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7月2日,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5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2025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2号)和《关于执行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 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通知》(鄂医保办〔2024〕30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为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按病种付费工作,省医保局起草了《湖北省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后,省医保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本规程提到的按病种付费包括病组付费(DRG)和病种分值付费(DIP)两种形式。经办机构依据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支付政策以及支付机制等规定,开展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
(二)协议管理。将按病种付费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数据治理。加快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应用,完善支付方式改革相关功能。按病种付费应严格遵守贯标要求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建立采集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做好数据安全维护工作。
(四)预算管理。按病种付费实行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五)核心要素管理。明确分组方案制定和修订原则,权重、费率、支付标准、基础病组的定义、计算方法及基本要求。应用全省统一的分组方案或病种库,依据本地历史数据科学测算,确定核心要素。
(六)审核结算。推进智能审核全覆盖,完善随机抽查检查机制,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经办机构与开展按病种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月度预结算。
(七)特例单议。符合条件的特例单议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由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定期开展特例单议评审。
(八)年度清算。根据医保基金预算、核心要素、特例单议等结果,结合协议考核、考核评价,开展年度清算。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清算资金,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九)稽核检查。经办机构建立与按病种付费相适配的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制度,对医疗服务相关行为和费用进行监测分析,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十)结余留用。原则上统筹区应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结合地方实际,科学合理确定结余留用的具体办法。
(十一)考核评价。开展按病种付费考核评价,保障按病种付费可持续运行。考核结果可与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比例、基金预付、质量保证金拨付等年度清算内容挂钩。
(十二)数据应用。建立数据工作组,通过月告知、季公布、年通报等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开数据分析结果、对数据分析和公开内容如实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合理预期。
(十三)意见收集与反馈。各统筹区建立面向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保医疗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为优化政策、完善分组、规范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
(十四)协商谈判。各统筹区要建立关于预算、权重、分值、调节系数等支付核心要素的谈判协商机制,建立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组。
(十五)争议处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多方参与、及时处理的原则,开展按病种付费争议处理。
(十六)附则。本规程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2025年7月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