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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厦卫政法〔2021〕238号

2021.08.23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读要 AI 摘要: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重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厦卫政法〔2020〕327号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同时废止。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给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1、2年内因发生医疗事故受过三次以上行政处罚,且其中存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发生医疗事故后不配合行政部门调查或医疗事故鉴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许可证:

1、一年内因发生医疗事故受过三次以上行政处罚,且其中存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负完全责任的;

2、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二级医疗事故均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二、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疗人员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一)发生四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并负主要或者完全责任的,或发生二、三级医疗事故并负轻微、次要或者主要责任的,或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并负轻微责任的,处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 到8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并负次要或者主要责任的,或发生二、三级医疗事故并完全责任的,处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9 到12个月的行政处罚;

(四)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1、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

2、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

3、构成医疗事故罪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裁量标准:

一、具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1、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等危害后果的;

2、一年内曾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又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3、阻扰、抗拒执法的;

4、造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一、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二、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三、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一、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临床应用时间不足1个月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二)临床应用时间1到6个月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1、临床应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临床应用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临床应用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临床应用时间1年以上的;

3、1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4、造成患者死亡的;

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关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的执业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7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造成患者十级以上五级以下伤残或者三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一级以下伤残或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3、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伤残或者一级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一级以下伤残或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2、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伤残或者一级医疗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或主要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1、造成患者死亡或一级伤残,并负完全责任的;

2、造成一级医疗事故,并负完全责任的;

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接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裁量标准: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发现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一)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一)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等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一)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一)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或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未配备专(兼)职人员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且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未配备专(兼)职人员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一)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一)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一)首次发现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能及时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暂停3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二)再次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医学会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有关鉴定人员责令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

1、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造成患者死亡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曾因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一)首次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能及时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对尸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尸检业务;对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二)首次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对尸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 个月以下尸检业务;对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 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三)发现2次以上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尸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有关尸检专业人员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 年以下尸检业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尸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2、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拒不整改的;

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抄送:各区卫健局、市司法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