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试行)〉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经相关程序,我们拟制了《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6日—2月18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syyc2019@yeah.net。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注明联系方式,文件命名为“姓名+医用耗材目录意见函”;属于医疗机构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文件命名为“医疗机构名称+医用耗材目录意见函”;属于医用耗材企业建议,请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意见函,并注明联系方式,文件命名为“企业名称+医用耗材目录意见函”。
附件: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5日
附件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经组织专家评审,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试行)》(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结构
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功能作用、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以及我省医保政策的延续性等因素,以“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采用准入法制定《医用耗材目录》,实行“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特征”(15位编码)管理,确保目录规范、统一。《医用耗材目录》具体由医用耗材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特征、支付类别、支付标准、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组成。
二、适用范围
《医用耗材目录》适用于我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用耗材费用以及强化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支付类别、支付标准及限定支付范围,各统筹区应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医用耗材,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医用耗材的支付类别、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等要求。
三、支付管理政策
(一)总体要求
《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统一按乙类管理,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先行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目录内医用耗材实行按类别、按码对照支付,不区分企业。对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调整、编码发生变化的医用耗材,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政策衔接。
(二)支付范围
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上市资格且纳入《医用耗材目录》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未纳入《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基金不予支付。其他按定额包干付费病种所使用的医用耗材,按现行政策执行。
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提供医疗服务、使用医用耗材,不受《医用耗材目录》限制。为参保人提供超出《医用耗材目录》范围的医用耗材,应事先告知参保人使用此类医用耗材,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已被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的医用耗材,不得让患者自行采购或另外收费。
(三)支付标准
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是我省参保人员使用《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用耗材费用的基准。使用《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使用《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根据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
(四)备注(限定支付范围)
结合我省支付情况、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分类情况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等,《医用耗材目录》对部分类别的医用耗材明确了限定支付范围,应严格执行。
(五)结算报销更新管理
统筹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和费用审核,坚持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动态更新本单位所使用医用耗材编码并及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我省医保信息系统在校验完整27位“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的基础上,采用“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特征”管理的15位编码与参保人员和我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严格执行15位编码对应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类别、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等要求。如遇‘国家医保局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动态更新,如为前15位编码(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特征)发生更新的,由省医保局业务主管处室确定支付政策;如为第16-27位编码发生更新变化的,由省医保事务中心根据既定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特征’管理的15位编码进行数据表关联,实时动态启用、更新和入库。医用耗材医保编码启用、更新及入库流程,由省医保事务中心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制定。
四、动态调整
《医用耗材目录》将根据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和我省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国家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支付管理政策调整及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更新等,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各统筹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合理使用目录内医用耗材,建立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监测制度,对费用高、用量大的医用耗材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和群众利益。
(二)综合考虑我省医保政策延续性,《医用耗材目录》实施后,原支付政策与目录一致的,继续执行;不一致的医用耗材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以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计算),继续按照27位码管理,过渡期结束即行停止。原医用耗材库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在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查询。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谨规范按码对照,切实提升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动态更新本单位所使用医用耗材编码,并及时向医保信息系统上传参保人员所用的完整、有效27位“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四)省医保事务中心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各统筹区要结合《医用耗材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采取措施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断完善医用耗材费用审核办法,严格医用耗材费用支付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医用耗材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五)各统筹区要按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充分熟知政策,引导合理预期,营造政策顺利实施的良好氛围。各统筹区在《医用耗材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执行,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版《医用耗材目录》根据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试行).pdf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