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7.29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扎实推进我市2020年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2020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和《2020年北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7日


2020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效防范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引发的传染病和中毒事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完善北京市现有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有效实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及管理;系统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其变化;全面适时有效地开展饮用水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饮水卫生安全隐患,为政府决策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职责

(一)市、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和管理,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末梢水水质信息。

(二)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必要时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样品采集,查处监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三)市疾控中心

负责开展全市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完成全市监测结果汇总、总结和反馈;开展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按要求完成本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

(四)区疾控中心

负责监测工作具体实施;负责本辖区监测结果的上报、汇总、总结和反馈。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地区,内容包括水质卫生监测、应急处置、监测信息管理和扩大主动监测四个方面。

(一)水质卫生监测

原则上各监测点沿用《2019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京疾控发〔2019〕21号)中的设置,监测点数量或地址发生变化,区疾控中心需向市疾控提交书面说明。

1.城市监测点设置

(1)末梢水

监测点设置原则。按照饮用水人口设置末梢水监测点,监测点设置必须满足以下4条:①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地点尽量设在街道办事处;②人口密度较大的街道,酌情增加监测点,增加的监测点应考虑地理位置的差异,并尽量设置在社区居委会或学校等单位;③每个区包括1个学校校内末梢水;④每个区总监测点不少于10个。

监测点设置数量。全市城市末梢水监测点共计239个,其中东城18个、西城23个、朝阳27个、丰台22个、海淀34个、石景山11个,昌平13个,通州11个,其它区各10个。

(2)二次供水 

每个区至少设置10个二次供水设施监测点;如辖区内有学校内二次供水设施,则其中至少包含1个学校内监测点;在所有监测点中,采用无负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置不超过2个;不足10个将全部纳入。采样点分别在二次供水设施前后各设1个点。

(3)市政出厂水

包括自来水集团及其下属全部市政供水水厂以及区自来水公司,每个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4)自建供水出厂水

首钢自建水厂、燕山石化自建水厂、新镇街道自建水厂、大台街道自建水厂、香山街道自建水厂、青龙桥街道自建水厂作为监测点,所在辖区的区疾控中心每季度对出厂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2.农村监测点设置

(1)集中式供水

监测点设置原则。按照地区和饮用水人口在除东城、西城和石景山以外的13个涉农区设置监测点,监测点设置必须满足以下4条:一是每个乡镇至少涵盖2个集中式供水单位,不足2个,应全部纳入,优先选择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类型,  若辖区内无集中式供水单位,选择该地区的4个市政末梢水作为监测点;二是每个区监测覆盖的饮水人口合计达到10%以上;三是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乡镇,酌情增加监测点,增加的点应考虑地理位置的差异;四是原则上需将既往监测中毒理学指标超标的地区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点设置数量。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分别设置1个出厂水和1个末梢水作为监测点。见表1。

(2)农村学校供水

每个区选择5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其中4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和1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地域的学校,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学校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原则上同一个饮水安全工程不能既作为学校供水的监测点又作为集中式供水监测的监测点。

表1监测点设置及数量

3.监测指标、监测频率和工作分工

表2  水质监测频率、监测指标、数据上报时限及工作分工

备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监测任务,各区需向市疾控中心提交纸质说明并加盖公章。

4.水样的采集和保存

采集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保证从采样到分析,样品各组分的浓度不发生变化。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各类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同时采集进入水箱之前或低层用户的末梢水作为对照水。

5.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二次供水同时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二)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指在监测网点中出现的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和监测点水质超标情况。

1. 监测点水质超标的应急处置

(1)监测数据的复核

当监测点水质检测结果超标时(因水源导致的总硬度和硝酸盐超标样品除外),实验室应首先进行检测数据复核检验(微生物指标除外),复核结果仍然超标或微生物指标超标时,应进行综合分析,进行现场再次采样复核检验或根据情况直接将不合格结果及时报送给市疾控中心和所在区的卫生监督部门。必要时可以同时采样送市疾控中心复核。

(2)监测结果的调查

当确认监测点检测结果超标时,各区疾控可协助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同时将结果上报市疾控中心。

2.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的报告

应在每个监测点设置相应的联系人,各区疾控中心应保持与监测点联系人的日常联系。当出现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时,监测点联系人应立即通知区疾控中心。一经接报突发事故(或事件),各区应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并协助区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

(三)监测信息管理

1.监测数据上报

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上报时限要求(见表2)将监测数据上报市疾控中心。

2.监测结果报告

(1)各区应及时总结本辖区监测结果,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市疾控中心按照监测计划,每月底进行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给各区。

(3)市区两级疾控中心于每年年末对全年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并完成年度总结报告,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监测数据管理

北京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涉及全市饮水安全和社会稳定,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加强对既往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全面了解水质变化情况。

(四)扩大主动监测

鼓励各区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饮用水监测项目和专项调查,形式及内容自定,并报市疾控中心备案(不做强制要求)。如在南水北调工程的供水区域内新增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总结、分析;针对本辖区内“高氟”“高砷”状况开展专项调查;开展各种形式的饮水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等等,以便能够全面反映所辖区的饮水水质状况,了解饮用水卫生研究前沿及社会关注的饮用水热点,增强饮水卫生监测项目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提高监测网的实用性,更好体现监测网的功能,扩大监测网的影响力。

四、质量控制

(一)制定监测工作质量手册。

(二)承担各项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按照质量手册中的要求完成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及结果审核等工作。

(四)各监测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最终上报数据的审核人,严把上报结果的质量,并严格遵守上报的时限。

附表:2020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安排

附表

2020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安排


2020年北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为做好全市公共场所环境健康危害因素主动监测,及时向社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提示公共场所的健康风险,为复工复产提供卫生保障技术支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和阶段要求,适时高效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重点监测全市公共场所通风换气和室内空气清洁现状,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险调查和检测,不断提高全市疾控系统公共场所空气传播性疾病防控技术能力,为全面恢复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二、工作职责

(一)市、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结合监督抽检等工作,组织、协调监测场所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样品采集、现场调查等。

(三)市疾控中心

负责制订《北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监测技术培训和督导;完成全市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总结上报。

(四)区疾控中心

具体实施本辖区现场监测、实验室检验和风险评估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各类公共场所(含大型活动保障和监督抽检)监测结果的上报、汇总、总结和反馈;配合市疾控中心完成重点公共场所的督导工作;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不断提升空调通风现场调查监测和实验室检测技术能力水平。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

2020年全市十六个区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应加强超市、宾馆酒店、影剧院、理发、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和医院候诊室等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测;运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险调查实施技术开展集中空调运行管理风险防控的调查分析工作;应用冷却塔军团菌病预警技术,开展冷却塔军团菌病人群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重点场所临时性监测任务,按具体通知要求完成。

四、监测工作要求

(一)超市、宾馆酒店、影剧院、理发、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和医院候诊室的监测,包括通风换气和室内空气质量、集中空调系统。监测工作于2020年6月~9月开展,应在营业或放映期间开展监测调查,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的监测点应设在办公、会议等区域,不宜设在楼道,通风换气和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点应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测点对应。全年各类场所总监测户数(户次)和监测指标的具体要求见表1、表2和表3。

表1 2020年各区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户数(户次)要求*

注:*当某类场所数量不满足户数要求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①现有场所100%覆盖,②以户次等形式补足年度总户数要求。

表2 2020年各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户数(户次)要求*

12.png

注:*当某类场所数量不满足户数要求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①现有场所100%覆盖,②以户次等形式补足年度总户数要求。

表3 2020年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内容及要求

注:*风管内表面或空调部件新型冠状病毒、人体嗜肺军团菌尿抗原检测为提高技术能力,建议开展项目。

(二)集中空调运行管理风险和冷却塔军团菌病人群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同步进行,应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险调查实施技术规范》(T/BPMA  0006-2020)、冷却塔军团菌病预警技术开展相应现场调查、监测、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和数据分析等,完成数量和上报时间与空调系统监测要求一致。

(三)采样、样品送检及实验室检验,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执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记录,应有留档,并指定专人作为最终上报数据的审核人,严把上报结果的质量,严格遵守上报的时限。

(四)本方案涉及的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未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各区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监测及调查数据上报市疾控中心。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通州、顺义、昌平、怀柔每月上报公共场所监测总户数(或总户次)不少于15户(或户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总户数(或总户次)不少于6户(或户次);密云、石景山、大兴、房山、门头沟、延庆、平谷每月上报公共场所监测总户数(或总户次)不少于11户(或户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总户数(或总户次)不少于2户(或户次),各类场所上报具体要求见表4。

表4 各区每月监测上报户数(户次)要求*

15.png

注:*原则上各类场所每月监测户数应不少于表4中户数(或户次)要求,临时性监测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按全市具体任务要求上报。当某类场所实际数量不满足表4中要求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①现有场所100%覆盖,②以户次等形式补足每月上报户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