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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的通知

2025.04.18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读要 AI 摘要: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5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平稳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平台挂网和采购工作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工作提示》的要求,做好集采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工作,并按期执行。

(一)主供药品和备供药品分别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第二备供企业、非本省主供及备供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挂网供应,相关价格于2025年4月28日执行。

(二)原已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中选产品,应按上述要求调整挂网价格,不得以撤网代替调价。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应当基于其中选药品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价格。

(三)依据我省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考虑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以及合理比价关系的基础上,参照实施上海市关于未中选药品的梯度降价的结果,及时调整其他未中选药品的挂网价格。集采同品种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本省同品种中选价格。

二、落实相关产品询价和确认工作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采购文件》和《工作提示》等文件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产品的确认工作。

(一)按程序及时落实确认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的第二备供企业。

(二)梳理并明确本省的中选企业是否能供应相关品种的残缺规格(包括残缺组方配比和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我省的主供企业不能供应残缺规格,则可由备供企业成为残缺规格的主供企业,如备供企业也无该残缺规格,可在同品种其他中选企业中选择可供应企业。选择备供企业或其他中选企业供应残缺规格的,应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若所有中选企业均无法供应残缺规格,则该规格在该地区属于流标规格。同品种中,如我省的主供企业无基本药物规格可供应,可参照上述残缺规格的做法和要求确认基本药物规格的供应企业和挂网价格。

(三)按要求做好首年约定采购量核算工作以及协议期内各采购年度的报量等相关工作。除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外,其余规格采购量原则上均应按含量比例折算至我省中选规格。同采购品种中,若残缺规格在我省有中选企业可供应,则该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按采购文件要求的比例计算;若残缺规格在我省无中选企业可供应,则该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不折算至其他规格。我省中选企业可供应某一基本药物规格,则同品种基本药物规格之间的约定采购量按含量比例相互折算;若本省中选企业无基本药物规格可供应,则同品种基本药物规格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不折算至非基本药物规格。第二采购年度起,根据实际可供应情况和临床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年度约定采购量。

三、加强临床指导和履约监测

各地医保部门及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指导供需双方加强对接,主动开展监测分析,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做好中选产品供应保障等工作。

(一)督促中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临床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可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可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出现供应等重大问题时,首先由各地医保部门指导医疗机构根据联采办公布的中选企业联系人信息,直接与联系人咨询沟通,并协调中选企业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在省医疗保障局指导下按程序处理,并及时向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报告。

(二)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各地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可替代药品异常使用现象,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对全省集采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通报。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解释工作,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四、落实医保激励约束政策

(一)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我省集采医保基金预付等有关规定,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的激励约束政策。对合同约定采购量内的中选产品,由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并按规定预付剩余货款。

(二)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各地医保部门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协议量之外的,医疗机构可按需采购原研药等非中选产品,不搞“一刀切”。

五、其他事宜

本批次集采中选结果全省执行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至 2027年12月31日。

我省执行的中选结果由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另文公布。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联盟采购文件、公告及通知要求执行。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执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