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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9.26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近日,安徽省医保局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中,明确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医疗机构制剂的支付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促进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应用和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委相关文件精神,在对标学习长三角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办法》初稿。《办法》先期征求了各市医疗保障局、部分医疗机构、省药监局以及省医保局各处室(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6条,采纳5条,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14日,在省医保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2021年9月1日,《办法》通过了省医保局规财法规处合法合规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并于2021年9月13日经省医保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9月16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准入程序。省级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坚持中西医并重,并结合基金负担能力的基础上,按照设区市推荐、专家遴选、公示、发布等程序,科学制定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二)明确了准入基本条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

(三)明确了申报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纳入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推荐品目。省医保局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制定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剂有关事宜,由省医保中心负责经办。

(四)明确了不予准入的情形。一是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二是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三是用于预防和避孕的制剂;四是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五是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六是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七是已被相关部门取消或禁止配制的制剂;八是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制剂。

(五)明确了调出目录的情形。一是有质量问题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二是被药品监管部门注销、撤销批准文号或取消备案号的;三是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制剂目录的;四是经监测及专家评议,存在严重滥用的;五是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明确了支付范围。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在本医疗机构或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调剂范围使用的,可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六)其他规定。

1.临时准入。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临时性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2.乙类管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3.信息变更。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剂型、包装等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变更。

4.医保支付标准。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成本核算报告和定点医疗机构谈判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5.编码管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应按要求取得国家医保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编码,具有由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维护,并纳入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