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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长沙市院前急救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4.22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读要 AI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院前医疗急救站点设置和运行,全面加强急救站点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GB/T50939-201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6〕268号)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长沙市院前急救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件(cswjwyjb@163.com),标题请注明“修改意见”字样。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23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

 

 

 

长沙市院前急救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院前医疗急救站点(以下简称“急救站点”)设置和运行,全面加强急救站点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GB/T50939-201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6〕268号)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天心区、望城区和长沙县(以下简称“六区一县”)以及浏阳市和宁乡市急救站点的设置、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所称急救站点包括急救分站和急救站,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地区,可在急救分站下设置急救点。

第四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置县(市)级120急救中心或规范建设有急救站点,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统称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

第五条 “120”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唯一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以120急救中心或急救站点的名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 分类设置

第八条 急救站点按照急救分站、急救站进行分类设置。

(一)急救分站:原则上每区县(市)设置1—2个急救分站,急救分站需依托辖区内综合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中医)医院设置,主要承担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业务的质量管理、科研教学、急救人员培训、科普宣传等任务。

    急救分站下设置的急救点:市、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地区,按照急救站点设置规划和建设规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急救服务延伸网点。主要承担日常院前医疗急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

(二)急救站:各区县(市)按照“1030”原则(即救护车城区10分钟内、乡村30分钟内到达急救现场),结合区域范围内人口数量和院前急救需求设置急救站。可依托辖区内设有急诊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中医)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设置,主要承担日常院前医疗急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科普宣传等任务。

第九条 急救站点应当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

城区急救站点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4公里,农村地区急救站点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在人口密集、急救需求量大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1—2个急救站点。

第三章  设置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急救站点需符合以下条件:

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有急诊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中医)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

(三)具备一定的综合救治能力;

(四)配备符合规定的医师、护士、驾驶员或医疗救护员(人员资质条件详见附件2);

(五)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及随车配备的急救药品、设备、器械等符合相关规定。

必要条件:

(一)按“1030”急救圈建设规划,城区拟设急救站点服务半径4公里范围内,或农村地区拟设急救站点服务半径15公里范围内,无其他急救站点的,可以增设急救站点;

(二)城区急救站点服务覆盖范围内,日均出车数量达到10趟次/车组的,可增设1个急救站点;

(三)拟设急救站点的选址、车库车场设置及给水排水、消防防火、供配电、消毒排污等系统设计,按《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GB/T50939-201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6〕268号)执行,消防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四)同一区域内,有两所以上医疗机构同时提出新设置急救站点时,遵循急救能力较强、就近就需就专长的原则,择优设置;

(五)“六区一县”投入运行的急救站点,如整体搬迁发生地址变更,应当事先向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浏阳市、宁乡市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参照急救站点设置条件和程序进行重新审批。

(六)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急救站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申请书;

(二)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站点申请表(附件1);

(三)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交急救站点建设申请报告;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相关工作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急救站点时,应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六区一县”辖区内,市直及以上医疗机构直接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同步征求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其他医疗机构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二)可行性论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医疗机构设置急救站点申请后,统一委托市120急救中心对医疗机构急救站点设置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

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市直及以上医疗机构新设置急救站点有异议时,由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处组织市120急救中心、申请医院和区(县)卫生健康局进行会商,如有必要,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参与可行性论证的专家由市卫生健康委从省、市其他医疗机构抽取具备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市120急救中心根据会商或专家论证结论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公示:医疗机构取得设置急救站点的可行性论证后,应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初步审定: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初步审定,通过初审的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进行达标建设;

(五)验收:急救站点完成达标建设后,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向本级急救中心申请验收;急救中心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达标为止;

(六)试运行:急救站点验收达标后,急救中心安排急救站点试运行,并对其进行编码管理;试运行期间向社会公示,将社会反馈意见作为是否批复、提升改进的参考依据;试运行时间一般为3个月;

(七)批复:试运行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与急救中心签订相关协议,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承担院前医疗任务。“六区一县”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设置批复,浏阳市、宁乡市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设置批复。浏阳市、宁乡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复意见抄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急救站点需按照《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附件3)加强用房及配套设施保障,满足办公、业务及执行任务需要。

急救站点用房应相对独立、集中设置。值班室应设置在地面建筑物的第一或第二层,不宜过高。值班救护车车库或停车位的设置应当便于急救人员与车辆紧急出动,标识明确,通道畅通。从值班室到停车场的步行距离不得超过50米。

第十四条 急救站点需按《急救人员资质、配备标准及岗位要求》(附件2)配备充足的医生、护士、驾驶员及管理人员。急救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满足任岗要求。

第十五条 急救站点须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475号)要求规范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与标识。

第十六条 急救站点须按《救护车及车载设备、器材配置标准》(附件4)配足救护车及车载设备、器材等,保障医疗急救需要。

救护车舱室布局、功能设计、驾驶及电气性能以及所配置的医疗设备等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装备参考标准。

第十七条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救护车必须随车配备必要的药品耗材,配备的药品耗材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急救站点应当按《网络通信设施配置标准》(附件5)的要求安装急救专用电话等相应网络通信设施,实现与120指挥调度中心的信息交互。

第五章 站点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对本院设置的急救站点建设、运行与管理等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120急救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条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必须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组织管理体系,包括:

(一)各急救站点必须制定管理制度,对本急救站点120救护车、急救药品、器械、设备、人员及院前医疗急救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二)成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分管副院长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有专人负责;

(四)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并明确责任分工及工作流程;

(五)具备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受理处理机制;

(六)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组织急救站点工作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将急救站点医疗质量、医德医风、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等纳入本医疗机构监管和考核范畴;

(二)将急救站点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做好急救站点设备(包括医疗设备、信息设备等)维修与维护、救护车维修与管理、医疗物资供给及其他后勤综合保障。

(三)执行好急救中心分配的院前医疗急救、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四)落实好急救中心要求的应急物资储备、院前医疗急救感染控制与管理等职责;

(五)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病历等医疗文书审核上交、急救信息的统计与整理工作;

(六)负责急救站点及车载网络通信设施设备巡查、维护与管理工作,落实院前急救信息(包括急救指令、图像、视频及患者隐私、健康信息等)安全管理责任;

(七)严格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收费标准和规范做好院前急救收费,严禁乱收、多收及超范围收取院前急救费用;

(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急救站点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120急救中心按《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履行“六区一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职能职责,每年根据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全市急救网络体系动态规划调整的意见。

浏阳市、宁乡市120急救中心按《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履行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职能职责,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长沙市120急救中心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120急救中心建立定期督导机制,负责制定督导方案、考核评分标准,每年度组织不少于2次对辖区内急救站点的督导。长沙市120急救中心将督导情况报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县(市)120急救中心将督导情况报本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沙市120急救中心。

长沙市120急救中心每年对急救站点建设、运行与管理情况作出客观评价(质量考评指标详见附件6),年度考评得分低于80分,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得分低于60分进行处理;年度考评得分低于60分,经连续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该急救站点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第二十五条 急救站点违反本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或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市、县(市)急救中心上报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后果,对急救站点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及停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处理。

(一)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中,不按照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指挥执行救援任务或转送患者的;

(二)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发生医疗安全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工作秩序被严重干扰,不适宜继续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三)违反“就近、就急、就专业能力,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原则,或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的;

(四)在急救站点运行、管理及执行任务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负面舆情的;

(五)急救站点基础条件已不能确保正常履行职责的;

(六)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申请终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

(七)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或急救站点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急救站点作出限期整改、暂停及停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决定后,急救中心应当立即停止调派当事急救站点执行急救任务。限期整改、暂停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期间,非紧急情况下或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允许,救护车不得上路行驶;停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所属救护车辆不得继续使用,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救护车用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由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