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广东】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免陪照护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汕医保〔2025〕66号

2025.04.02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读要 AI 摘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直各医疗机构、汕大医学院附属各医院: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部分地市落实“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报告的复函》(粤医保办函〔2025〕3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我市“免陪照护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免陪照护服务”“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见附件1)。将包括但不限于“营养综合评定”“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精神科B类量表测查”和“精神科C类量表测查”等原临床量表评估项目及其子项目归类整合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和“临床量表评估(他评)”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同步废止“营养综合评定”等25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制定“免陪照护服务”“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以上价格为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三、强化落地实施综合管理

(一)“免陪照护服务”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选择方可收费,在新生儿病房、精神病病房、隔离病房等因医疗机构管理需要不允许家属陪护的情形不可收取“免陪照护服务”费用。“免陪照护服务”计价单位“日”指实际提供服务的每自然日,超过半日不足24小时的按1日计算,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算。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免陪照护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1.“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拟定价表.

附件2.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