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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的通知

2020.09.18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粤卫老龄函〔202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工作部署,鼓励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做好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交申请。申办公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各地应实施网上一站式办理审批流程,涉及多个同层级行政部门的,已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地方应当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部门按法律法规做好审批登记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申办人的需要,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命名规则等方面,为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优化医养结合机构申办流程


各地可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卫老龄函〔2019〕4号)、广东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8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社会函〔2019〕2042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广东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指引,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切实为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更多务实、规范、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同等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给予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建设、运营补贴、税费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体系进行统一指导、监管。各级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能力水平和服务质量。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