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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2021.09.26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及《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8〕2号),结合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现状,省卫生健康委对《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包括《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基层版)》(以下简称《2021年基层版》)和《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医院版)》(以下简称《2021年医院版》),《2021年基层版》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同),《2021年医院版》适用于除基层版适用范围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下同)。

 二、《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外用及局部作用不全身吸收的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注意结构合理,并在同类抗菌药物中选择安全、有效、经济和循证医学证据充分和被各类权威指南推荐的代表品种。同时应建立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及时清退耐药率高、不良反应多、循证医学证据不足、性价比差和频发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未纳入《2021年基层版》的抗菌药物。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确因临床需要将《2021年医院版》外抗菌药物品种纳入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填写《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外药品备案表》后报市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并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其分级应在限制级及以上,不得低于《2021年医院版》中同类药物。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五、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及时更新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相关调整备案工作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后应按照要求定期提供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碳青霉烯和替加环素专档管理情况及含酶抑制剂复合制剂专档管理情况。

 六、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医师使用不同级别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使用医院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从源头做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七、《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相关建议应及时上报,我委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1.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基层版)

       2.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医院版)

       3.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外药品备案表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22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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