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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精选·政策读要(医疗)01月18日-01月24日

2021.01.25
读要网

目录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病案管理质量控制指标(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28号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1024号


3. 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25号


4.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5. 关于全国医疗保障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6. 2019年中医药事业发展统计提要报告


7.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区两级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8.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9.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经皮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5


10.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发热哨点诊室管理和发热诊室建设的通知-沪卫基层〔2021〕2号


11.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天津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第一批成员名单的通知-津卫宣〔2021〕32号


12.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工作监测指标体系(试行)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2021年)的通知-津卫基层〔2021〕12号


13. 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2号)


14. 天津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3号)


15. 关于建立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的通知-甘卫职健函〔2021〕21号


16.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部署应用广东省民营诊所(疫情哨点)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粤卫办规划函〔2021〕3号


17.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切实做好老年人就医便利服务工作的通知-粤卫老龄函〔2021〕2号


18. 广西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明确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门急诊留观床位价格的函-桂医保函〔2021〕14号


19. 广西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发放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收费代码的函-桂医保函〔2020〕298 号


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补充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材料的通知


2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1号


22.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


23. 关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20210120)公示


24.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人性化落实好全省老年人看病就医36条助老便利举措的通知


25.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制定呼吸湿化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2021〕5号


26.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省直医保结核病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的通知-辽医保〔2020〕101号


27.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8.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2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强省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4号


30. 关于征求《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21-203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31.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号


32.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关于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1〕7号


33. 【新疆】关于印发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新卫老龄函〔2021〕1号


34.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征求意见稿)》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35.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


36.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3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病案管理质量控制指标(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28号

2021-01-21 【国家卫健委】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同质化,我委组织制定了病案管理质量控制指标,涉及住院病案管理人员月均负担出院患者病历数、病案编码人员月均负担出院患者病历数等二十七个。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相关质控指标开展病案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病案质量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病案内涵质量。

主要特点:指标遴选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科学性。在涵盖门诊、住院病案的同时,覆盖病案首页、病案内容、病案归档等病案管理的各个环节,围绕重大诊疗行为(特别是有创操作)、重要检查检验、重要异常结果、重要病情变化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落实情况设定指标,保障医疗行为的可追溯性,为加强医疗管理和质控工作奠定基础。二是规范性。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意义进行了明确界定,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补充说明,防止出现误解误读。三是可操作性。充分考虑指标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并对指标进行了统一编码,便于行业交流和信息统计,适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质控组织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管理工作中应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1024号

2021-01-19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落实《全民健康信息化为基层减负工作措施》,全面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和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现就统筹推进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促进服务均等化,提出如下要求。

《通知》主要包括八部分内容: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二是注重人才培训,强化能力建设;三是优化规范服务,强化质量监管;四是精简报表报送,强化信息管理;五是推进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常态化;六是提高婚前保健和婚前医学检查可及性;七是促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增补叶酸均等化;八是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25号

2021-01-2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个别地区存在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院内聚集性疫情的情况。这引起了医疗机构进一步强化感控要求的落实,同时,也给部分群众就医带来影响,甚至基本就医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为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服务,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同时,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感控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2021-01-2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据此,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规定。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据此,对原《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三)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加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将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四)关于监督管理主体和职责。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据此,《规定》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监管主体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二是机构改革后,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范围由过去负责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管工作扩展为对核工业核与辐射技术的全行业管理,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做了相应调整和扩展。同时,根据现有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工作实际,新《规定》增加了第五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管理按照放射诊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三是机构改革后,煤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划入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据此,本次修订中将煤矿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纳入《规定》的调整范围。

关于全国医疗保障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2021-01-22 【国家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评选全国医疗保障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医保发〔2020〕52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部门逐级推荐和评选的基础上,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现予以公示。

2019年中医药事业发展统计提要报告

2021-01-1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中医药行业积极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推动落实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数增幅达8.3%,中医总诊疗量达11.6亿人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可及性不断增强,中医药教育稳步发展,中医药科研产出持续增长。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区两级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1-01-19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区级老年健康服务指导中心的通知》要求,各区卫生健康委重新调整了本辖区区级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经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北京老年医院为市级指导中心,北京市隆福医院等16家医疗机构为区级指导中心(名单详见附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19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首都老年健康服务水平,制定《北京市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围绕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中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6个环节,安排了15项重点工作任务。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经皮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5

2021-01-18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经认真研究,现对经皮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价格项目进行规范调整(见附件)。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发热哨点诊室管理和发热诊室建设的通知-沪卫基层〔2021〕2号

2021-01-22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以来,全市已建成并投入运行224家社区发热哨点诊室,基本实现社区发热哨点功能全覆盖,有效发挥本市公共卫生应急网底作用。2020年12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天津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第一批成员名单的通知-津卫宣〔2021〕32号

2021-01-18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天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3号),深入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和技术支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科普知识,提高我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根据健康天津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健推办发〔2020〕1号),在经各相关单位推荐、组织遴选和网上公示等程序后,形成天津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第一批成员名单,现予以公布。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工作监测指标体系(试行)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2021年)的通知-津卫基层〔2021〕12号

2021-01-18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0〕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监测和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基层〔2020〕6号),我委自2020年起,在全市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级绩效评估工作。现将《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工作监测指标体系(试行)》、《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级绩效评估指标体系(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2号)

2021-01-20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为适应我市医学临床发展的需要,更好的满足患者诊疗需求,经专家论证,我们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实验室诊断15项,取消项目21项,自2021年1月20日执行。

天津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3号)

2021-01-20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为适应我市医学临床发展的需要,更好的满足患者诊疗需求,经专家论证,我们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执行。

关于建立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的通知-甘卫职健函〔2021〕21号

2021-01-22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几年来,原安监部门职业卫生专家和原卫生系统职业病鉴定、放射卫生专家在我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工作需要,更好地开展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我委拟在原有专家库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部署应用广东省民营诊所(疫情哨点)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粤卫办规划函〔2021〕3号

2021-01-20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民营诊所、门诊部管理,充分发挥民营诊所、门诊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哨点作用,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我委组织开发了广东省民营诊所(疫情哨点)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疫情哨点信息系统”,下同),已在广州市越秀区试运行。现决定在全省部署应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2021年1月21日起全省启用疫情哨点信息系统,2月7日前完成部署,有效支撑疫情防控工作。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个地市上线时间为1月21日至29日,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2个地市上线时间为1月30日-2月7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切实做好老年人就医便利服务工作的通知-粤卫老龄函〔2021〕2号

2021-01-18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5号)有关部署,切实解决好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就医等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进一步改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和满足老年人日常就医服务需求,维护老年人健康权益,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做好老年人就医便利服务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广西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明确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门急诊留观床位价格的函-桂医保函〔2021〕14号

2021-01-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来文《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关于申请核定门急诊观察床位价格的请示》收悉。鉴于你院门诊大楼重新装修并内设符合普通病房基本配置和管理标准的急诊留观床位,对照我区现行病房床位价格政策规定,同意你院门急诊留观床位价格暂按25元/床?日执行。

广西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发放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收费代码的函-桂医保函〔2020〕298 号

2021-01-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31号)规定,现就你们报备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发放临时收费代码(见附件1)。请严格按照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政策规定收费和提供新增医疗服务。如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补充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材料的通知

2021-01-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0〕9号)关于“新增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审核制度”规定,现就项目申报材料补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2021年1月20日--3月31日提交补充资料。此前已提交纸质件的,请补充提交相应电子版;未提交任何申报材料的,如有项目申报,请同时补充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1号

2021-01-2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需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

2021-01-20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持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根据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及机构改革情况,我委组织对《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补充制定和修订。

关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20210120)公示

2021-01-20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现对《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20210120)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23日。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人性化落实好全省老年人看病就医36条助老便利举措的通知

2021-01-21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着力解决老年人看病就医挂不上号、看不成病、办不了事的问题,特别是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人性化落实好全省老年人看病就医36条助老便利举措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无码绿色通道服务。医疗机构应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在入口增设老年患者“无健康码”绿色通道,缩短老年人在诊区外等候时间。二是提供多渠道挂号服务。各医疗机构要完善电话、网络、现场预约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畅通家人、亲友、家庭医生等代为老年人预约挂号的渠道。2021年3月底前,所有医疗机构要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三是提升更优就医体验服务。四是完善预约转诊服务。综合医联体核心医疗机构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预留20%预约号源,医联体内二、三级医疗机构对转诊签约患者提供优先就诊服务。五是简化诊疗流程服务。六是强化多学科联合门诊(MDT)服务。七是优化“互联网+”就医服务。八是增加人工窗口专项服务。各医疗机构在使用自助设备且设备设置充足、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科学评估,为老年患者保留并增加部分人工服务窗口,实现与自助设备相同的功能。九是配置人员志愿服务。十是提供方便用药服务。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且需长期服药的患者,在保障用药安全条件下,医师可根据病情视情况开具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十一是整合门诊住院投诉三者职能服务。十二是推动与社区联动服务。十三是强化值班院长监管服务。十四是加强宣传指导服务。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制定呼吸湿化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2021〕5号

2021-01-22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为鼓励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经认真研究,同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申报单位开展呼吸湿化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具体项目及申报单位见附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为两年。试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列入其除外内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省直医保结核病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的通知-辽医保〔2020〕101号

2021-01-21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2号),为全面做好省直参保人员中各类结核病患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将耐多药肺结核抗结核治疗(口服治疗方案)纳入省直门诊特慢病Ⅰ类病种。将门诊特慢病中的“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名称调整为“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结核病的具体范围是指除耐多药肺结核之外的各种结核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季度设置,具体为1050元/季度。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1-20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严守基金安全红线,自治区医保局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2021-01-22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论证,调整“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冠状病毒(变异株)抗体测定”价格项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自2021年1月25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强省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4号

2021-01-22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四川省中医药强省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主要目标。到2025年,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中医药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重大疾病中医药防治能力取得重大突破,中医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传承弘扬中医药文化取得明显成效,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更加广泛深入,人才总量稳步增长、结构持续优化、布局更加合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凸显,“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成为全社会广泛共识。

关于征求《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21-203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1-20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和省政府关于编制并实施第二轮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康四川建设,实施健康四川行动,推进民族地区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民族地区居民健康水平,我委结合实际拟定了《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21-2030年)(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号

2021-01-19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要求,现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从2021年2月起,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纳入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经办规程等运行实施,实现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减轻失能人员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基本照护权益。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关于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1〕7号

2021-01-20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医保〔2020〕129号,以下简称厦医保〔2020〕129号)精神,现就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受理范围: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具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本市医疗机构,可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新疆】关于印发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新卫老龄函〔2021〕1号

2021-01-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0〕974号),切实提升全区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我委制定了《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征求意见稿)》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2021-01-21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服务,结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要求,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征求意见稿)》《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

2021-01-23 【浙江省医保局】

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70%的提高到70%,已达到70%的不得提高。根据我省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大病诊疗亟需、临床效果明确、治疗费用较高的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管理规范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3号

2021-01-20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焦大病精准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详见正文。

主要内容: (一)提高筹资标准。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由每人40元提高到每人55元。 (二)调整起付标准。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3万元调整为2.5万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1.25万元。 (三)提高支付比例。省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起付标准5倍(含)部分(2.5-12.5万元),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70%,其他分段支付比例不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报销比例统一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