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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二批)落地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1〕4号

2021.06.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桂药采办发〔2021〕4号

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精神,现就我区落实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二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第1-6批次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二批)中选品种及企业(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根据《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二批)公告》(桂药采办公告〔2020〕1号)相关规定,本次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视具体品种全区完成采购量等情况,可适当调整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继续采购的,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中选企业为2家的,片区中选企业无法供应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医疗机构可选择另一企业替补供应。

三、工作安排

(一)中选企业确认供应片区。中选企业为2家的品种,企业于2021年5月7日前完成供应片区选择。

(二)中选产品及配送关系维护。各中选企业及时登录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基础信息、中选后所有供应包装的产品信息维护,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在2021年5月10日前通过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

(三)购销合同签订。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在2021年5月20日前通过平台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开展采购。

四、其他规定

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二批)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医保支付、激励措施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现照我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4月30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二批)中选企业及品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     

工作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