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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解读

2021.06.04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等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定》起草背景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实施后,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是2015年印发,部分经办规程已不能适应新的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经办规程》,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资金筹集、就医管理、费用结算与审核、医疗机构管理、基金管理与会计核算、稽核与监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二、《规定》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为做好《规程》起草工作,在经过前期调研的基础上,202010月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规程》(征求意见稿)。20201123日通过OA与各处室进行会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1127日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五市医疗保障局,共征集修改意见61条,其中采纳48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11条;202115日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2021510日,按照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经办规程》经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我局2021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规程》主要内容

《规程》》共六十四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出台《规程》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和说明。

第五条至第十四条对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 对资金筹集、个人缴费、医保退费等内容进行分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对门诊统筹、门诊大病、异地就医等就医管理进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对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异地就医、急诊急救等费用结算和审核进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 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行规定。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对医保基金支出户管理、记账、核算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对稽核与监督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二条 对经办机构建立居民医保运行分析制度,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统计等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基金征缴、财政补贴、医保待遇等统计报表方面进行规定和明确。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 对经办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进行规定和明确。

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一是明确《规程》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二是明确《规程》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