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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的通知-新医保〔2020〕84号

2020.09.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兵团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兵团医疗保障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对部分医疗机构提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进行了集中审核,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部分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2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7项,合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8项(详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新增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两年,各医疗机构应根据“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的原则,本着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质的定位,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收费价格,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新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

三、各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要主动向当地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收费标准并主动公示。同时,遵循患者自愿原则,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在本地区范围内,相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在合理区间。

四、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6日零时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新增部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修订部分)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合并部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卫生健康委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