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做好我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37号),我局起草了《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mybjcc@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4号楼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管理和稽查处(邮编:361001)。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592-289218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7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0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医疗保障中心,有关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综合评估规则(符合统筹区规划部分)
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结合我市实际,将“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项目细分为布局合理、经营稳定、服务便民、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高5项,具体项目的评估指标及计分规则由市医疗保障中心另行制定。
二、明确相同得分择优规则
当评估对象数量超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限制时,在同分组内各机构综合评估总得分相同情况下,分别按以下项目比较,依序择优确定合格对象:
(一)医疗机构:以在申请定点地址运营时间长者优、总运营时间长者优、执业医师数量多者优(计算第一注册地)、中高级职称医师占比高者优。
(二)零售药店:以在申请定点地址运营时间长者优、总运营时间长者优、连锁经营优、执业药师数量多者优。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