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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举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0.12.01
国务院新闻办

11月30日,青海举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新闻发布会,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吕东等介绍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取得成效等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梁春江: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青海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成立2年以来,向医药招采改革领域“最难啃的骨头”开刀,全力抓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多管齐下,力破“看病贵”最大难题,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关情况。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吕东: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上午好!

  前两天(11月28日),是省医疗保障局组建挂牌2周年的日子,两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省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借此机会,我代表省医疗保障局党组向始终关注、关心和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向广大参保群众、向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表示由衷感谢!

  在医保局组建两周年这个时间节点,向大家介绍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是非常有意义的。

  青海新闻网记者:

  为什么集中带量采购能够促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大幅下降?

  张勇:

  一是带量采购,招采合一。在传统“招采分离”的模式下,只招价格不带量、量价脱钩,企业缺乏销量预期,一些药品、耗材降价后,因为没有采购量的承诺,反而由于没有所谓销售费用空间而导致产品“降价死”,难以实现药品、耗材价格有效回归合理水平。从绝对价格水平看,相当一部分药品、耗材价格长期存在虚高水分,流通环节费用占了价格中的相当部分,这也就是集中带量采购降价的主要空间。集中带量采购的核心就是真正实现了带量采购、招采合一,给生产企业明确的预期,有利于其根据采购量自主报价,真正实现量价挂钩,挤掉虚高空间。二是完善规则,促进竞争。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品种都是临床用量较大、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在确保防范垄断和供应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采购规则,通过公开、阳光的竞争实现了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功能。三是规模效应,提升效率。集中带量采购可以使得药品、耗材生产企业通过一次性集中交易获得规模化订单,有利于加速行业整合,构建集约化格局,促进企业提升产能利用率,通过规模效应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 四是及时回款,降低成本。我省在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探索实行货款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生产或配送企业进行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每月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耗材货款,彻底解决此前普遍存在医疗机构拖欠企业货款问题,做到及时结算货款。

  青海长云网记者:

  为确保药品集中采购顺利实施,我省医疗保障部门采取了那些措施?

  张勇: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是我国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惠民利民重要举措。国家在推进集中采购改革中,始终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质量优先、安全第一的原则。入围国家集采的前提是通过药物一致性评价。入围省级集采的前提是经过长期临床检验的质量工艺稳定、标准完善、使用成熟的一些常用品种。集中采购的核心是砍掉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挤掉原来流通环节繁多,层层加码的那部分虚高价格水分。因此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影响不大,降价不应该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那么,保障集采品种质量安全是各级药监部门义不容辞重要职责。我局高度重视集采品种的质量安全,自今年年初第一批集采品种在我省落地执行以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来全力保障集采品种质量安全。一是摸清底数,掌握动态。积极与省医保局沟通衔接,摸清全省集采品种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试点经营企业底数。截止目前,我省暂无国家集采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国家三批次共112个品种均属于输入性品种,因此我省集采品种的质量监管重点在流通和使用环节。三批次集采品种分别由我省15家药品批发企业负责配送。同时,有7家药品经营企业申请第三批集采药品的试点经营,我局已将上述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建立“一企一档”,覆盖式监督检查,全面强化日常监管。二是专项检查,保障安全。为保障集采品种质量安全,我局今年年初就在全省范围内安排部署了集采品种的专项检查,并统一纳入我省“药品安全•蓝箭护航”2020系列行动,制定专项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对中选药品的配送单位及有关医疗机构、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风险,确保中选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今年共安排监督抽检集采药品15批次,经检验,均符合规定。三是强化督导,压实责任。一方面,我局将“药品安全•蓝箭护航”2020系列行动统一纳入到对各市州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与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同步开展,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一方面,建立“一企一档”,将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列入“违规名单”,取消中选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2年参与我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进一步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下一步,我局将及时分析研判集采药品质量安全形势,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强对集采品种质量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将国家集采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纳入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在今年年底之前,基本实现上述重点品种“一盒一瓶”的电子化实时可追溯,进一步织密织牢监管网,全方位加强集采品种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确保降价不降质,让各族群众用上质量和疗效放心的集采产品。谢谢!

  青海日报记者:

  为确保药品集中采购顺利实施,我省医疗保障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马少民:

  一是为了确保使用,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集中在西宁市签订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三方协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的采购数量。二是减少交易成本,落实医保回款政策。经过与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沟通、协调,报请省政府同意,我省实行药品、耗材带量采购中选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制度,产品货款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统一与企业进行结算,并在产品入库的次月30日前结清货款,有效缩短回款周期。三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制定关于落实国家和省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通过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同时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四是医疗保障部门立足职能范围,加强政策宣讲,持续发挥“履约考核”抓手作用,依托平台强化数据监测,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督促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切实落实供应保障责任。谢谢!

  青海省电视台记者:

  如何确保中选药品在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合理使用?

  王丽娟: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是落实国务院“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降低虚高药价,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高用药水平,提升群众看病就医满意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最直接的效应就是,患者负担显著降低,解决了治疗可及性的问题。为保证中选药品在公立医疗机构落地使用,省卫生健康委及时下发《关于全面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中选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一是畅通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的政策通道,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管理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优化用药结构,及时将中选药品纳入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二是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管理,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药。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动形成鼓励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导向。三是加强中选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中选药品使用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统筹使用临床用药监测资源,依托药品采购、使用等信息平台,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比例”指标纳入临床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对中选药品配备釆购和使用情况、临床效果等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质量、不良反应等问题风险。五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广泛开展医务人员宣传培训,使其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重大意义,在诊疗过程中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合理引导患者用药习惯,做好解释沟通,争取社会公众特别是重点患病人群的理解支持,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梁春江:

  谢谢吕东副局长,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请在会后与省医疗保障局继续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