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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1〕156号-关于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

2021.09.09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698号(医疗体育类061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156号

马正其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医药集中带量采购,目前已开展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一批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集采取得了显著成效,引导虚高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效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净化医药流通领域,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您提出的完善集中带量采购竞争机制、缩小地区间医保待遇差距、落实医保配套措施、加强对各地集采的指导和监督等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部分建议在我们工作中已有考虑。

一、集中带量采购基本情况

(一)坚持市场主导,促使企业理性报价。通过集中带量采购,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4+7”试点后,在评估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将药品集采范围扩大至全国,同时引入了多家中选的规则,维持较高的中选率水平、允许适当价差,避免了“独家中选”和“最低价中标”的问题。为引导企业合理报价、理性竞争,我们在采购文书中明确规定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将被列入“违规名单”。同时,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明确“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行为将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并受到相应处置措施。

(二)合理控制中选产品价差。为均衡区域间价格水平,合理控制同一药品不同中选企业间的价格差距,避免中选价格差距过大,在中选价格中明确了中选品种价差不超过1.8倍,既尊重市场竞争导致的适度价格差异,又防范价差过大引发待遇不均衡。

(三)落实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配套政策,改进结算方式,“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目前,各地对集采药品的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政策执行良好,有效缓解了医疗机构的资金垫付压力。

(四)指导和规范地方开展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今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指导并规范各地按照“需求导向、市场主导、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基本原则开展集采工作。目前,全国31省份均在国家指导下单独或以联盟的形式开展了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扩大了集采范围,使集采成果惠及更多患者。

二、关于提高医保统筹层次

国家高度重视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工作,基本医保制度健全完善过程中,国家指导各地不断巩固提升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目前,我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已经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海南、福建等省份已经探索开展了省级统筹。从地方实践经验来看,提高统筹层次、强化基金共济的同时,还需总结市地级统筹的经验做法,健全绩效考核办法,强化基层政府在医保支付管理、基金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和意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一)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当前,各地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含视同通过)的仿制药,在同一省份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由于目前各地经济条件、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不同,患者用药习惯有差异,不同地区医保支付政策存在一定差异。

(二)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医疗保障制度自身发展完善、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必然要求。当前,国家正积极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稳步启动基于大数据的按病种分值(DIP)付费,完善按人头付费等适合门诊的支付方式,探索针对紧密型医共体的总额付费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参考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有序扩大集采范围,不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政策衔接,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机制,让更多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改革。同时,平衡地区间待遇保障水平,使改革红利惠及更多患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