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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成都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应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08.27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读要 AI 摘要: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相关药品经营企业:

为提高参保人员用药可及性,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医药产业发展,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27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4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经2024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做好成都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应机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殊管理药品范围

成都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以下简称“特药”)指成都市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双通道”管理的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

二、特药供应机构确定原则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提升县域内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减轻群众跨区域就医用药负担,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企业纳入特药供应机构管理范围,实行区(市)县属地管理,原则上区(市)县域内至少有一家特药供应机构。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药供应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药品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并确定一家隶属于该单位且位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店承担特药供应服务。承担特药供应的药店(以下简称“特药药店”)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有经营特药的独立营业用房且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及以上,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教育区等;

(三)专职药学技术人员4名及以上,其中专职执业药师2名及以上;

(四)具备特药品种20%及以上的相关零售经营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五)具备与特药储存相适应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及配送服务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物流配送体系,能在成都市范围内提供药品配送服务;

(七)具备独立完善的“进、销、存”经营管理系统;

(八)具备直联医保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数据实时上传、结算等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配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搭建满足医保特药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

(九)制定服务方案,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药品配送、用药指导、患者随访、慈善援助管理等。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特药药店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供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1.《成都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应机构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下同);

3.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单位股权权属证明材料及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经营条件、配送服务的书面报告(包括药店功能分区、药品储存管理、冷链储存及配送管理、物流配送、信息系统、服务方案等);
6.申请单位与生产商(或经销商)的授权书、购销合同(协议)或购药发票;
7.药店的营业用房房产证复印件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8.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区(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三)评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区(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表见附件2)。评估不合格的自评估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协议签订。区(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在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合格的药店进行《成都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应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签约工作。

(五)备案。区(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六)公布。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对外公布成都市特药药店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五、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或特药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特药药店地址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审核。

(二)申请单位应加强对所属特药药店的日常管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高药品供应保障服务能力,及时向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登记特药经营权变化情况。

(三)特药药店应严格执行“五定”管理要求,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业务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特药业务的政策解释和结算服务,积极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医保服务水平。

(四)特药药店要严格落实医保政策、《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不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不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

(五)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智能监控、医保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特药药店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服务过程及特药费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六)医疗保障部门要组织对特药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药药店要配合提供检查必须的有关材料和数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服务协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给予处理。

(七)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其他部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移交;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公职人员和纪检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国法的要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六、退出机制

建立特药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特药药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服务协议》进行处理,退出特药药店管理:

(一)上年度未开展特药医保结算业务的;

(二)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三)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以伪造、变造财务票据、账目、凭证、处方、药品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乙方相关人员与参保人员、第三方串通骗取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在各项检查考核中,实际情况不能达到特药药店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服务协议》需解除协议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特药药店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七、各级机构工作职责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全市特药药店医保管理政策,指导全市特药药店医保监督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规范全市特药药店医保经办服务,指导全市特药药店准入评估、协议管理、结算管理、履约考核管理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特药药店信息;区(市)县医疗保障行政及经办机构负责按照统一规定对辖区内特药药店实施属地管理,加强与同级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特药药店的医保信息化建设,为医保监管提供数据分析支撑。

八、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成都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应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1号)同时废止,我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成都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应机构申请表》

      2.《成都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应机构评估表》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2日